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经济常识 >> 查看资料

申报权利

发布日期:2012-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权利不因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于判明是否对失票作出除权判决,而不是确认申报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关于申报权利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所谓持票人,是指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即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取得该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离的;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为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申报人出示的票据,必须同被催告的失票一致,申报才能成立。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的申请。

2.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0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申报权利的效力,是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即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就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法院驳回申报的裁定,也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