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6-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法条是对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确定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
1、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认定及划分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过错程度的一种划分及确定,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不能也不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认定。同时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不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但是机动车辆所有人仍然可能是民事赔偿义务主体。我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直接依据,但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直接依据,该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则。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机动车之间的过错适度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划分。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即使机动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是有条件地按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只有其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当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赔偿义务主体。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属于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交通事故案例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判决直接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负有直接地赔偿义务,并不以被保险车辆承担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向责任人追偿地权利。
但是保险公司只是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对于机动车辆上的车乘人员、驾驶人员等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其他受害人,保险公司仍然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程序、条例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被告,但是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2、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采用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车主负有垫付义务”这一规定,但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采用的是“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表述方式。机动车一方可能涉及的主体有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实际控制人等。当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虽然没有驾驶车辆,但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交给醉酒的人驾驶、将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等情况,车辆所有人负、车辆实际控制人有赔偿义务,理论及司法界对这一点都达成了共识。但是机动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呢?笔者的观点是,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能够从车辆行驶过程中获取一定利益的(包括间接地利益),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车辆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因为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不仅能获取一定的利益,而且车辆所有人基于物权对车辆享有最终的控制权,车辆实际控制人也基于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约定而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同时在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份,机动车一方本身就是按无过错原则对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此,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使对交通事故无过错同样也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义务。但是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与车辆驾驶人之间又该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根椐实际情况来确定。
(1)受雇人驾驶车辆的情况。
包括有偿的职务行为和无偿的帮工行为,车辆所有人既是实际地控制人,又是利益的直接归属者,因此车辆所有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但机动车辆驾驶人在对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权向车辆所有人追偿。在机动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自已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出借的情况。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虽然不能获得直接的利益,但其出借行为或者是基于对借受人以前给予利益的回报,或者是有可能从借受人处获得利益回报。至少出借人能够获得借受人的感谢或者自我的满足。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借受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但在借受人使用的时间内,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车辆行驶情况的控制权,同时借受人是利益的直接归属者,因此借受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之后,有权向借受人追偿。
(3车辆质押的情况。
出质人将车辆质押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质权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但在质权人使用的时间内,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车辆行驶情况的控制权,同时质权人是利益的直接归属者,因此质权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之后,有权向质权人追偿。
(4)出租、承包、挂靠的情况。
车辆所有人能够从车辆出租、发包以及挂靠行为中收取一定的租金、承包金和管理费等,获取利益回报。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包括租用人、承包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在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根椐双方之间的租用合同、承包合同、挂靠合同来确定各自的赔偿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人、发包人和被挂靠单位在收取得费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不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况。
在车辆买卖未过户、分期付款未过户的情况下,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并不是实际所有人,对车辆没有控制权,也不能从车辆驾驶行为中获取利益,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对受害人不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明确规定了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辆被盗用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失支了控制权,更不可能从中获取利益,因此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被他人擅自使用的情况,可以比照车辆被盗用的情况,机动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的行驶并非车辆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控制所为,车辆所有人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这种情况应当由修理厂、保管人因保管不善与擅自使用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而机动车辆驾驶人又采取了必要措施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 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无条件地负有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但是保险公司目前所采用的第三者责任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制定,没有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保险合同所规定地履行赔偿义务的条件与程序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尽快制定新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样就不会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所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加强摩托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实施与管理。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但是存在的隐患、危险性比其他机动车大的多。摩托车在农村及小城镇普及地相当广,但无牌无照地摩托车却大量存在。即使按规定办理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的车主,也很少有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对巨额的赔偿数额,摩托车车主或驾驶人却无能力赔偿。却因此有必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特别是在农村的宣传与教育,对摩托车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