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的责任赔
发布日期:2012-06-29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不服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向区公安局申请重新认定。区公安分局于 2011年 5 月 26 日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这场酒后发生的车祸造成了王某 右眼眼球破裂,经手术后将右眼球摘除,鼻侧角巩膜穿透破裂,前门牙折断,左腿膝盖外侧副韧带和半月板撕裂,造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 25 %,王某 将终身残疾,经司法部门鉴定,王某构成 7 级伤残;而酒后驾车的李某本人也造成了 9 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王某出院后,交警支队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协议,经两次调解后交警支队作册《调解终结书》,于是王某又委托本律师将被告李某推上被告席。
代理分析
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5 条、 36 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提出要求被告人李某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指安装假眼和今后更换假眼的费用)、交通费、物损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计人民币 13 万余元的诉讼请示。
2.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 原、被告双方对交通部门主次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根据“按责论处”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 70 %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的请示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2) 原告提出注赔偿范围注计算标准符合《民法通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原告关于残疾用具费即今后定期更换假眼的请示属于必须的、合理的要求,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
(3) 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册要求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原告的一只眼睛已失明,面容受到了损害,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痛苦和失落感,同时一只眼睛的失明,将会给原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为不便的后果,给予其必要注精神赔偿,能平衡一些原告痛苦注心态,而且该请示符合法律规定。
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又提出了反诉请示,要求王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赔偿其因九级伤残而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法院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经过法官和代理人所做的大量工作,此案最终调解解决:原、被告各自赔偿相折抵后,被告李某再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 85000 元。今后原、被告的各自治疗与对方无涉。本案至此调解解决。
启示 1. 交通法规,生命之友,尤其是酒后驾车的行为,最终将会既害人又害己。司机朋友们,前车之鉴,血的教训,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幸福,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在你驾驶车辆的时候,一定不能喝酒。
3.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时,如果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当事人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要求。本案被告李某,在当了被告后提出反诉,要求王某 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这也是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可以在交警巡支队进行调解时提出,也可以在法院提出反诉。这样有利于对事故的赔偿及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也便于事故的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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