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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旧刑法——邵某抢劫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2-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邵某1993年1月至5月间,伙同国际列车抢劫系列案四大团伙中的主犯朱某、苗某等人,在莫斯科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中国公民的财物,邵某共参与抢劫十次,抢劫总价值二万一千八百余美元,七千六百余元人民币,五十余万卢布及金戒指、金项链、手表等物品。邵某犯案后一直在逃,直至2011年8月被北京铁路公安在广西南宁市抓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多次伙同他人在俄罗斯莫斯科市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中国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到案后能够主动进行退赔,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5条、第22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第52条、第55条、第57条、第60条,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元;被告人邵某退赔的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邵某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合议庭对于邵某抢劫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是对抢劫罪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案件发生在1993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第一种意见为:新刑法在附加刑没收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罚金刑,而旧刑法只规定了没收财产,则适用罚金刑要轻于没收财产,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依据1997年刑法来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旧刑法对情节严重的抢劫罪规定可以适用附加刑也可以不适用,而新刑法则要求应当适用附加刑,所以旧刑法的量刑比新刑法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二是对情节严重的抢劫案件审理中该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就是新刑法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刑法实施以前的案件,首先要依照旧刑法定罪量刑,即从旧,除非依照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从轻。

  为了更好的理解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第2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该解释对处刑较轻的含义、刑罚轻重的比较顺序以及不同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二)犯罪情节严重中的抢劫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多次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解释,新旧刑法中关于抢劫罪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本案具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为入户抢劫等严重犯罪情节。故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定刑幅度内进行比较。

  因主刑要重于附加刑,故此首先对新旧刑法的主刑进行比较。新旧刑法主刑的最高刑均为死刑,最低刑均为有期徒刑十年,即二者的主刑是一致的,无轻重之分。

  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新旧刑法的附加刑。旧刑法在该法定刑幅度内的附加刑为没收财产,而新刑法的附加刑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在适用上有重大区别,罚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没收财产剥夺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等),所以罚金为较轻的财产刑,而没收财产为较重的财产刑。从表面上看,新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可适用罚金刑,其附加刑要轻于旧刑法中仅有的没收财产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对于附加刑是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的,也就是说可以单独判处主刑。而新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理解为必须适用一种附加刑,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应当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因此比较而言,可不适用附加刑的旧刑法在量刑上要轻于应当处以附加刑的新刑法。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该适用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

 


作者:王建 贾毅
作者单位: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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