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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证言有无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01    作者:110网律师

主题: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带孩子出庭作证,证明对方有外遇。对该类证言的效力如何认定?北京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案情:认为妻子不忠,刘先生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为了证明对方出轨,他带年仅10岁的儿子明明(化名)出庭作证,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目前,北京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刘先生诉称,他与妻子齐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二人共育有一儿一女。2006年,刘先生外出打工,在此期间齐女士经常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此后,齐女士与一男子在家中同居,还经常威胁孩子不要告诉别人,同年年底被刘先生发现。但齐女士不知悔改,依然与那男子来往。
  刘先生说,现齐女士已离家出走,两人的感情已破裂,故要求判令二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他抚养,齐女士每月付生活费8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齐女士否认自己与他人在家中同居,称刘先生的起诉不属实。她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对方抚养,同意每月给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但不同意给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过程中,刘先生的证人双方之子明明出庭述称,2006年有一名男子天天到他们租房住处睡觉吃饭,并经常与他们在一起居住。齐女士对儿子所说予以否认,认为儿子所述是刘先生教出来的。而女儿婷婷则表示并不知道母亲出轨一事,但父母二人感情确实不好。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子女随刘先生一起生活,齐女士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因刘先生证据不足,法院并未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提示: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其证言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建议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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