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7-03 作者:郭永军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丈夫詹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首先代表王XX对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痛深表歉意!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到事发现场进行查看,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证据的质证,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一、认定王XX犯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公诉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XX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结合本案分析,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X,因怀疑其丈夫詹XX和赵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赵XX家找詹XX,在赵XX家门口见到赵XX后,双方发生辱骂 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其伤情为重伤。证据是: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XX的陈述;3.证人证言,6个人的证人证言。即严XX、陈XX、刘XX彦、刘XX、刘XX、詹XX;4.鉴定结论即赵XX的伤情程度;5.书证,即开封县公安局民警朱广富、赵波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造成其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属重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辩护人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表面上看,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看似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是实际上除被害人赵XX陈述是王XX用砖头打其左腹部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用砖头或其它东西打其部位。而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案发时是2012年2月19日晚,而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害人赵XX的时间为2012年2月21日10时50分。从赵XX的陈述中,也可以看出,打架后已报警,并有公安到场处理,请问当时的询问笔录在哪里,为何没有提交?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其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有罪证据是孤证,依法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定刑。
纵观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是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该陈述的真实性被告人王XX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此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只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来予以印证。实属“孤证”。“孤证”由于不能得到印证,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任何司法体制的铁律。依据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也就是说,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直接证据也是如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本案中是唯一证据“孤证”被害人的陈述,且前后自向矛盾,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互印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证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按无罪的处理,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定罪的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诸多疑点。
三、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中,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的情形中的第3项、第4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所做出的王XX有罪结论不能除是赵XX其丈夫到家后将其所打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王XX与赵XX在相互厮打中,赵XX自己跌倒有其砖头顶伤的可能性很大,现有证据,现有唯一孤证,不能证明王XX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赵XX的重伤,是因双方打架后,发现而导致的脾脏摘除,但赵XX在案发时究竟是如何被打,以及怎样的打击,使用的凶器为何物!均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确定。因为导致受害人赵XX脾脏破裂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就本案而言至少有三种可能性:①是可能因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行为(推、拉、殴打等)所致。②是双方发生争斗过程中可能因赵XX自己的原因摔倒、跌倒有其砖头顶伤造成的。③是在双方厮打结束后,赵XX丈夫刘XX知道詹XX与赵XX再次发现通奸后,将赵XX打成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如前所述,公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受害人赵XX脾脏切除的这一重伤,是由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推或拉或怎样殴打等原因)造成的。也未举证排除是被害人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存在。也未举证排除刘XX没有打赵XX。
与此相反,辩护人认为,后述二种可能性难以排除的:1.因双方发生争吵、厮打,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较大。2.事发后,刘XX再次发现赵XX仍与詹XX进行通奸后(此前,春节前一天发现情况),赵XX与詹XX有通奸行为,赵XX已承认过,赵并说他俩(指与詹)关系断了。过年初九这一天,刘XX又发现她俩互发信息,刘XX将自己的手指头剁了后,赵XX说坚决改,不再联系。刘手好后,12年2月14日或15日就到郑州干活了,然而,赵XX与詹XX却于12年2月19日晚在赵XX家西屋,而就是刘XX走后的第4天或第5天,俩人再次发生通奸行为,请查本案卷宗第40页,询问刘XX笔录。作为受辱而又血气方刚的任何男人,更何况曾将自己手指头剁下的刘XX,已原谅了她,此时见到妻子赵XX后,激情之下,恼羞成怒,将赵XX痛打一阵(而不仅仅是扇了二个耳光而已)造成赵XX脾脏破裂予以切除的可能性很大也是客观存在的。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不能因为受害人已造成重伤,就客观归罪。也就是说,本案中,赵XX所陈述是孤证,而该孤证又没有说明怎么打的,用什么砖砸的,是用的右手或是左手,多大的砖,是整个砖、半截头砖或小碎砖头,直径多大?双方距离多远?手拿砖头所打时,砖头是否离手?作为冬天里的春节刚过,赵XX所穿的衣服是薄是厚?为何没有现场勘查笔录!为何没有现场拍照、录像?所以说赵XX的陈述不但是孤证,而且也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X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在我结束发言时,再一次申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唯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是受害人赵XX的陈述这一孤证,而这一孤证又存在严重瑕疵,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郭永军律师
相关法律问题
- 是否为故意伤害致死能否辩护为过失伤害致死呢 4个回答0
- 涉嫌故意伤害案 3个回答10
- 故意伤害罪怎样辩护 2个回答0
- 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诉讼委托书怎么写 1个回答30
- 故意伤害案犯罪行为已就赔偿问题解决,还要承担刑事吗责任? 6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