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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2012年广西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柳州等地涨180元!

发布日期:2012-07-04    作者:李波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起,广西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最低工资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水涨船高。工资收入每年增加1500元至2160元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18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2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据了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6元、5.5元、5元、4.5元相应提高到8.5元、7.5元、6.5元、6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了125元至180元不等,这也就意味着全区职工每年的工资收入又增加了1500元至2160元不等。获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每月1000元,刚来南宁打工不久的小陈心里乐开了花。小陈在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员,由于是新手,对业务还不熟,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每月底薪820元,提成另计。“在南宁生活,出门就花钱,现在虽然底薪涨到1000元并不算多,但至少我的话费和公交车费有着落了。”小陈笑着说,一年也可以增加2000多元的收入呢!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整一次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继2008年、2010年之后的又一次两年期调整。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特别是食品的消费支出、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规定》同时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此次调整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并综合考虑近期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研究确定的。据介绍,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广西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ZF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也是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另外,按照《劳动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或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依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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