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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资建房纠纷的诉讼时效抗辩

发布日期:2012-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翁婿关系,双方为解决住房问题,商定各自出资,同时建房,尔后与一私人包工头签订了承建合同,由其包工包料,约定了每平米的造价,按工程的进度付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1999年的4月份,完工时间为当年的11月中旬。其他有关事项合同均已作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之初,原被告及承建方均能按约定施工、付款,但后来由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原因,原被告于2000年的4月份与承建方终止了合同,但原被告没有及时与承建方进行工程结算,而是自行购买材料,雇请工人,继续施工直到最后完工。2001年因原告提出因购买土地款要求被告补偿30000元之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06年拿出原承建合同,按照原来合同的造价和其实际建筑面积及已支付的工程款,原告方认为其多付了1万多元,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委托了本律师代理该案件。
承办过程:接受代理后,被告方告诉律师,按承建合同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均由原告保管收据,在收据中注明了被告支付多次的金额,终止合同后续建二套房子的材料都由自己负责购买,经对已付款与应付款作出对比,反而是被告方多支付了1900多元,原告的起诉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本案系建筑工程纠纷,涉及的双方证据会比较多,光听一面之词或单方证据无法采信,本律师的意见是,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和举证质证等才好作判断。
办案思路、突破口:由于当时法庭非常注重庭前证据的交换,并召集双方在正式开庭之前进行了质证这个程序,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异议,即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原告再次去购买7吨水泥的用途不明确,另外,对其中在工程已进入了收尾工作还支付了6800元的工资给工人也产生怀疑,被告交给包工头的工程款是23000元,还有9000元的单据在手中没有出示,存在隐瞒证据的故意。当然原告也对被告出示的部分证据持有异议。对于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经办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当时的法官均存一种惯性思维,即原告方之所以起诉到法院,多数是出于被告的不讲道理,不依法办事,原告是迫于无奈才起诉,这种先入为主的想法对被告是极其不利的,还不是个别法官持这种观点。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双方在发生矛盾的2001年开始到2006年时间跨越有五年之多,原告方一直没有找被告要求就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进行结算,或者说原告没有出示这五年来找过被告要求结算的证据,作为被告完全可以原告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作为被告抗辩时的一个杀手锏。这应成为代理本案的一个突破口。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开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最后进入法庭辩论,律师除了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外,并从事实方面和法律依据方面进行了抗辩,最后提出上述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进行调解,最终在开庭两个多月后判决出来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诉讼时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再上诉。被告非常满意律师的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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