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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的“划款方式”虽不合规范,但如该行为与转款人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0(苏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行工作人员的“划款方式”虽不合规范,但如该行为与转款人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0
------湖南长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青岛分行、北京某家具城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某青岛分行按照某公司支取存款并划转该款的指令,将款项划到家具城账户上,其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家具城不按期偿还借款所造成的。尽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存在着不规范的作法,但这与某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某青岛分行关于其对某公司本案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答辩理由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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