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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广东交通事故命案之行律师手记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办案手记
--广东办理交通事故命案之行手记
广西李德明律师
日记,阴、200912--201203

我曾多次到广东办案,但办案周期最长的莫过于2009年底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一件交通道路人身损害案,因这个交通事故案又引起了9件案。
一是刑事交通肇事案,是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六是我们将受害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万;
三是我们提出民事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经济损失;
四是对方车主反诉;
五六是两个受伤者起诉;
七是我们又将受害人生前用人单位诉上劳动仲裁,要求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
八是仲裁决定书下来后,用人单位不服,诉到法院;
九是一审法院做出支持我们的诉求后,用人单位又上诉到佛山市中院。
这案从开始接案到全部办结,大概耗时将近有两年时间,虽然最后胜诉,但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感到很疲备,更加体会到当事人的辛苦和无奈,我们的司法制度在设计的时候没有全面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时间和程序过于冗长。我们从广西到广东往返十几个来回近万多公里的路程,对来回两广的路况我们都基本上熟悉了,并掌握了广东法院所有的办案程序,认识了广东的一批律师和法官,学到了广东对方律师的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之后我们再办同类的索赔案时会有更大的借鉴和帮助会轻车熟路了。
在去的路上在车上我迷迷糊糊地睡着了,竟然大白天做梦自己还在做单位的会计帐和去收公粮,看来十几年的基层工作对我的人生影响太大了,我从一个毛头小子步入中年,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四十年。从中专回来后,在财政所工作,天天记帐做帐,下乡收公粮和农来特产税,经常三更半夜在路边蹲守,过上了比不上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作为一个国家干部习惯了安逸,却在四十年后再选择另一份没有保障象个体户的律师行业,很多人不解,但为了理想,只能大胆往前走。我的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为我的律师之路奠定了很多基础,感谢以前对我关心和不关心的人!我既然选择了这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律师行业,我就得认真地走下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完成自己的职业使命。我的公民代理生涯早已结束,我已经以律师的名义执业,那此同行们再不能笑我是不是律师,法官也不再叫错我德明律师了。
我们是开小车去,为此事之前已经去了两回,是和对方调解,但对方不领情,我们只能通过法律来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了。很多律师不愿意接广东的案子,因为路途遥远,来回一次费用大,路费、住宿费,不可预测的开支等,尤其是在外地会丧失很多接案的机会,律师是个体户,很多时候为了生存也得考虑成本,所以一般律师不轻易接外地案。
一、大概的案情:
一位广西老乡在广东佛山三水区某一公司打工上班,在一天周未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车上还拉有两名女同事,货车司法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牵引粤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灯光系统不合格,沿佛山市三水区x521线由北江大堤防讯路往8269线方向行驶时由于车辆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控制路口,越过道路中心线驶过道路左侧路面超车,且车辆超载,该车灯光又不合格,导致粤牵引车在刹车过程中,车头与受害人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和摩托车上二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被告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检测受害人老乡是酒后开车,占次要责任,后面拉的两个女人(工厂同事),都受了重伤。处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家属在用人单位里,正值中午用餐时刻,工厂老板问老乡:“你们吃饭了没有?”,然后一声不吭地关门起来自行开饭,老乡十分无奈和气愤。这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们认为交通事故与他们无关,一分未付,他们只结了当月的工资。处理完后事我们过去,我们到了单位想要公司开一张工作证明和工资证明,但工作人员以领导和单位律师不同意为由不给出具,我们仅拿到了一份团体意外保险单。后来保险公司以酒后驾车拒赔。作为律师,我们也是同样无奈和气愤,但我们律师也没有特权,能只在法律规定的构架之下利用法律办事。在广东我们感叹他们的发达同时也感叹他们的无情,在资本控制下的大环境已经没有了传统社会的温情,一切以经济为目的。
二、我们接案后诉讼策划:
我们认为受害人在广东打工了几年,按规定应该能套用广东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作为原告方的我们提供证据。但当事人给我们提供的仅是四样证据:1是交通责任认定书;2是死亡证明;3是我们本地农业居民户口簿的。4加上我们刚拿到的团体意外保险单。
我们结合案子具体情况一一进行了几种不同的诉讼策划方案对比,为了确保交通事故案能套上广东城镇居民标准,最终决定采取先提保险之诉。
理由:
第一有可能得到赔偿,因为死者尽管是酒后开车,但是次要责任,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死者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就是即使法院判决不赔偿,但判决书里也会查明死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这样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会起到一个非常重要证据作用。
因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明力,不用再举证。我不敢确定用人单位是否能提供给我们工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也不知道当时的社区能是否能提供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过,我们还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去提劳动仲裁要求非因公死亡待遇,可以得到多一点的补偿也可以惩罚用人单位的不守法。因为当事人的交通案如果错过了开庭举证期间将非常被动和无法挽回,根据一事不再审原则,如果死者不能套广东城镇标准,那以后就没有机会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我一直认为在当事人他们的人生里大部分人可能就一次官司,输不起,我们感到我们肩上的重任。
三、一路上的见闻:
广东省的隧洞的灯比我们广西的亮。
一路上我们小心驾驶,路边的风景还是让我们心情多少轻松了点。从我们广西这边从南柳高速从六景-贵港-玉林-梧州-云浮过去,明显地觉得我们广西的车流量比广东省的少了很多,他们遂道也比我们多,我们细数了一下,从梧州到广东佛山共有22个遂道,在广西共有7个,广东17个,广东省的灯明显地比我们的亮,这是不是我们广西穷没钱交电费呢?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往往体现在这些日常细微之处上,无可质疑人家比我们发达多了。
四、我们起诉保险公司。
为了拿到最有利的证据,我们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禅城区索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酒后开车不同意赔偿人身意外保险金,经过力争,他们还是开了一个拒赔通知。开庭后,法院果然不支持我们要求保险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的诉求,但还是按我们提供的证据确认了死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为以后交通事故案和劳动案奠定了基础。
根据事后的交通事故官司的劳动案证明我们的诉讼策略是正确,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一向以来我最不满意保险公司,因为交了保险后想赔偿是让母猪上树还快的过程。很好笑的是开庭中我们提供了当地法院酒后开车也得到了赔偿的判决书,他们也提交了酒后踩单车 意外也不赔偿的判决书,最终法院还是以条款有酒后开车免赔的判决,我们是大陆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外地我们没有办法,目的达到了我们也不提上诉了。
五、我们起诉交通事故。
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提出本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误工费、住宿费和交通费7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死亡补偿金431494元、扶养费55217.91元,丧葬费20387.5元,摩托车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576099.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的466099.41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司机黄XX承担80%,即372879.53元,因此被告总共应赔偿给原告各类损失共 计 482879.53元,被告已付了20000元,尚需付462879.53元。
被告麦XX系被告黄XX的雇主和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对黄XX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开庭中我们提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失去一条生命,给原告造成一辈子无限的痛苦。我们提出如下观点:
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1、死者的赔偿应按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原告有死者几年来一直在广东务工,有广东省的居住证明、村委证明、用工单位购买的保险,和禅城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了原告一直在广东务工,有固定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最高院民一庭在《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覃柳贵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广东省市居住务工多年、其经常居住地是广东城市,有固定工资收入主要收入,收支来源地均为广东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广东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小孩死亡,给原告造成一辈子无限的痛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痛苦难以一一言尽,所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本案应遵循“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宪法是上位法,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来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两者应该即在形式上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利,在事实上也应该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利,故在人身受到损害以后,应当享有同样标准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本案死者覃XX与受伤者张XX、石XX是在同一公司一起工作上班,又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受伤者张XX、石XX另案起诉残疾赔偿金计算用的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同一事故中同一原因的覃XX应死亡赔偿金和其它赔偿一样按广东城镇标准赔偿,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是按城镇居民和农业居民标准来划分的,而且还规定了特殊的情形: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城城镇居民标准比农村居民标准多达3倍,相差近30万。我当事人已故的亲属在广东省工作已多年,但办的广东居住证未满一年,这是打工者们的普通现象,没有意识到这些会有用之时,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说没有这些居住证在索赔时会艰难很多,还有收入证要满一年,这只能我们去取证。
之前为了能得到广东省的城镇居民标准,我们找了当地的老乡,到已故者的所工作的单位去调查取证,但单位不给证明,理由是单位的律师不同意,仅给了一个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团体意外伤的保险合同,可能是担心以后会找他们麻烦。没办法我们去列者生前所在的居委会去要证明,经过联系当地的老乡,找到之前的房东,但之前死者搬了两次家,房东不肯一次性开证明,我们只好到两处房东开了证明,居住时间有机地按时间顺序够上两年,我们顺利要到了村委会的证明。这些居住证明、死者的居住证和保险案的判决书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死者属于在广东务工人员,收入和消费达一年以上,符合广东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在广东我们见到了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各行业的人,广东总体上比我们广西发达约十多年。但很多地方共同生活各不同层次的人,有富有者,一掷千金者,有大量的在生产线上的打工者,也有生活在贫困线上的底层的人。在居委会的取证中我们见到了很多来自四川、湖南、贵州包括我们广西的等地年经在30到40岁左右的很多妇女,平时都不工作,都是在当地农村的茶庄里做服务员。大家都心知肚明,是为了生存不惜做人尊严做最古老的卖身行业。因为广东农村的生活水平已经很高,很多男人有分红和收房租有钱,有钱就浮生了很多第三产业。我们的小车到后,很多妇女以为生意来了过来围住我们问喝不喝茶,我们都摇头笑了不喝。后来我们了解了价位,那里应该类似我们的上林河边街吧。我们的官员一向不承认中国有妓院和妓女的存在,但这问题大家都心里明白那是什么回事,社会上很多事和现象都是我们律师先知道,律师行业能让我们理解和洞察这个社会,我们不由得感叹世界之不公平。
我们顺利地开庭,我们因为提交的证据充分最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总共得到比广西农业多几倍的赔偿。中国号称是平等社会,但人死后的赔偿标准都不平等,我们作为律师的没有办法,只能往最高的赔偿标准去努力。我们也是推动法律完善的重要动力,很多法律的缺陷都是我们律师“春江水暖鸭先知”提出来后来再改善的。
在这过程中我们还联系了交通肇事者的家属,他已经被刑拘,但他提出仅给我们五千块钱就让我们谅解,我们认为一条生命不仅五千块,为了人的尊严,我们广西人也不好欺负的,不答应他,我们退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来他被判了8个月的有期徙刑。
六、受害人起诉我们。
遗产问题
我们提民事起诉后,不久那两位伤者又将已肇事司机和已故者的亲属诉上法院,要求亲属赔偿20多万元,我们代理家属出庭应诉。
我们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案死者与原告张XX系朋友关系,双方并无约定搭载报酬,也不构成运输服务合同,系友情搭载。而本案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本案死者即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驾驶员与乘客均为戴安全帽,且超载,因此作出本案死者覃XX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但是对于酒后驾车,无号牌,未佩戴安全帽以及超载等驾驶员的过失情况,原告都明知或应该知道,但却放任这一情况的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死者覃XX已因车祸死亡,而根据《继承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在本案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而进行的弥补,是对死者近亲属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死者覃XX生前无遗产,本案被告明确表明放弃了继承死者的遗产,也不应因此承担死者生前的债务。据此原告以死者亲属覃XX为索赔对象并没有法律依据。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 。交通事故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方在死者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而不是支付给死者个人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类同本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最后,《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自然人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自然人死亡后,不能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债权人就不能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之规定,要求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综上所诉,被告覃XX认为本案被告作为诉讼主体并不适格,要求答辩人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起诉。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我方不用赔偿。
七、劳动仲裁
3月4日到8日
在一边做民事起诉的同时我们又提了劳动仲裁,我们的理由是
申请人之子覃XX于2009年8月受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0年8月1日覃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覃XX工资1700元,但是并未支付其加班费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是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因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5916元。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节假日是不低于工资的300%;休息日不低于工资的200%;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据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72.5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费14407.2元。小计20279.7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相当于15个月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即50968元。
以上各项赔偿金共97563.7元。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竟然拿出了劳动合同,后来我们了解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只签一份空白合同供劳动行政部门检查,不给劳动者本人,这样的现场在广东省大量存在。
最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付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公死亡三万多元。
八、劳动起诉一审。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作出的决定,向法院起诉,认为仲裁错误,提出劳动者是工作之外死亡,且是酒驾,支持赔偿无异于支持犯罪。
经开庭审理,我们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已故之子覃XX与原告于2009年8月受聘到被答辩人处工作,覃XX与原告是劳动关系,至2010年8月1日覃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非因公死亡属于劳动关系期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该规定虽属于地方部门规章,但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且现在法律法规没有对职工非因公负伤死亡无须给付补偿作出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合法有效,可以适用。
二、覃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属于非因公死亡,“非因公”是和“因公”相对的概念,覃柳贵并不是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是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其死亡,一个人是否犯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才能认定。虽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其有违章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是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工的有关规定或对其行为作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况且覃XX要交通事故中负的次要责任,因此覃柳贵直系亲属可以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
综上所述,三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仲案[2011]132仲裁裁决书正确。
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三水区法院依法作出维持三劳仲案[2011]132仲裁裁决书的判决。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最终一审作出支持维持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
九、用人单位不服一审上诉中院二审。
劳动纠纷案判决出来后,用人单位最终还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诉。理由还是和一审一样,经开庭审理,用人单位还是低下了高贵的头,和我们和解,到此我们已经不是为钱而是为了一口气了,为死者及家属争得一个尊严!
我们也感叹劳动纠纷程序太多太繁杂了,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如果没有证据构上劳动关系的还得先提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出来后,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诉讼,有一审二审,劳动关系确认之后还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还是有一审二审,一个程序下来得三年左右。我们有一件案,人已经工伤去世埋葬后捡骨头了,官司还没有结束。很多当事人耗不起这时间只能妥协,少要赔偿甚至不愿要。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这些法规时考虑不到劳动者的利益,因为用人单位往往是强势,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干扰政策,高高在上的官爷们往往是闭门造车,甚至伦为某一行业的利益的代言人。
因时间比较充裕,我们顺便去了广州,会见我一个从未谋面的法律同行,他请了二十多个律师来招待我,晚上和他谈了很多法律营销的知识,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在这漫长的打官司过程我们还去了广东亚运会场,坐了地铁,在广州我会见了我在军区当团长的表哥,他执情地招待了我们,还有一个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来和我们共餐。。。。。。
顺利结束后我们返行了。。。。。。又回到了广西,广东佛山这几天天气很热,但回到我们却下雨,还是觉得我们广西的山水好亲切!
李德明律师
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
13788417395
QQ1249068499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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