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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亲子鉴定、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审判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笔者就此次司法解释作逐条解读,具体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及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1)婚姻关系的无效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姻龄的等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多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如果瑕疵中还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可以驳回。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条明确了一方坚决不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2)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3)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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