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作为证据提交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因此,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应注意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视听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达到最低证据锁链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以其他证据证明该行为。二、视听资料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像采取暴力、入室秘密在他人住宅内安装录音、录像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取得的视听资料,一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三、视听资料必须没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当事人必须进行补强。为了保证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不存有疑点,(1)当事人应保证录制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原始性,避免出现剪接现象。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的“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在开庭时当事人最好能提供原件、原物,以提高证明效力。(2)注意录制时间的有效证明,最好有其他形式记载或明确的时间参照物。(3)注意音像资料的保存方法,最好能制作相关录制笔录与说明,按法律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向法庭提交。四、结合全案证据,确定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大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官在是否接受某一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时,采用自由心证方式,结合全案证据,从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侵犯对方合法权益(主要指隐私权)的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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