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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华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之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在计算误工费时,就要注意,如果受害人定残的,可以主张到定残日前一天。这就需要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收入证据和因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超过当地的个税数额的,应当出示完税凭证。
另外: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助、奖金和津贴等。

郑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吴建华咨询热线:1362371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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