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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当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李宇律师

案情介绍
某单位在某网站刊登了数十个岗位的招聘启事,招聘条件统一为“同行业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如果应聘的是管理职位,还需有同行业管理职位两年以上从业经验”。李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决定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经面试合格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前,公司通知李某,由于其为通过试用期的考核评估,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以李某试用期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拿出经双方确认的或向李某公示的集体录用条件。本案,由于公司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 录用条件无法举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即为公司的录用条件,鉴于李某完全符合该条件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据此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忽视了入职审查和相关录用条件的明确这些本应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把握好的环节。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原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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