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破产的主体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国债回购理财协议》有关固定收益率的约定属保底条款应认定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6(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宣告多家公司能合并破产,并制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涉案债务人系破产人的关联公司,由破产人出资设立,与破产人在管理上和资产上严重混同,无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成为破产管理人逃避监管、违法违规开展账外经营的工具,故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代表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国债回购理财协议》中的固定收益率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性质,体现了委托人单纯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这一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整个协议围绕该条款所配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它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违背市场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该条款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具有明显的信用投机色彩,受托人为他人进行国债理财业务,理应受相关专业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约束。故该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涉案《国债回购理财协议》从内容上看系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代委托人购买涉案国债的数量,与协议届满后受托人享有的国债数量相同,并且受托人在本案中止审理期间实际处置上述国债,获得的收益已超过了购买金额,不存在损失问题受托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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