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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8)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8
------上海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对相应的民事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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