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前双方送的礼物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认为恋爱期间所给付的钱财既不能一概而论都认定为彩礼,也不能当然地都认定为赠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彩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婚嫁风俗,起源于周礼,即“纳彩”,是古代婚姻缔结的第一步,即订婚时男方给女方送的钱财礼物。现时这种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其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婚姻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条件。”综上规定,彩礼原则上是应当返还的。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的“财产的权利转移”在《物权法》中有规定,动产权利的转移为动产交付之日,不动产为登记变更之日。赠与一旦在给付后,除非具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也不得返还。这里的“法定情形”包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因此,赠与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通过婚介网认识,经过接触建立恋爱关系,后赵某以王某未婚妻的身份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争议,这期间王某给付给赵某的大额钱财中的2万元明确表示赠与不应要求返还;其余部分如果王某经过媒人等以彩礼的性质送给赵某的可视为彩礼,否则不应一律视为彩礼,但王某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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