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履行之债的履行期限及其诉讼时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6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69)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作为偿还2000万元关联欠款的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且以受让股权向银行质押贷款的行为是一个过程,何时能够获得贷款并不确定,因此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故协议中关于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属于约定不明。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胡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本案所涉2000万元关联欠款属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2000万元债务并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起算。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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