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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交通肇事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发布日期:2012-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基层;交通肇事犯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随着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各种车辆增多。但基层的道路交通设施相对较差,再加上各类人为因素,致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频发,人员伤亡惨重、财物损失巨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检察院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建议,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

一、基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如去年至今鄂伦春旗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31件31人,同期相比上升60%,占总受理刑事案件的10%以上,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征明显。从性别上来看,案件的犯罪主体全部为男性,且均为中青年。从职业上来看,无职业人员16人,占51.6%;农民6人、单位职工6人、个体2人、公务员1人。从文化程度上来看,小学文化程度7人、初中文化程度2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人。

(二)肇事责任情况清晰。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是20件,占64.5%;负主要责任的是11件,占35.5%。可见人为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

(三)涉案车辆多种多样。在31台涉案车辆中,小轿车类型11辆,占35.4%;摩托车类型9辆,占29%;农用车类型5辆,占16.2%;货车类型5辆,占16.2%;越野车类型1辆,占3.2%。

(四)案发区域、时间相对集中。在案发区域上,大杨树镇作为鄂伦春旗商业发达的城镇,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案件有14件,占45.2%;阿里河镇作为旗政府所在地,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案件有8件,占25.8%;发生在其他乡镇辖区内9件,占29%。在案发时间上,发生在黑夜里的有20件,占64.5%;发生在白天里的有11件,占35.5%,可见夜间行车更需注意交通安全。

(五)案发路段比较平坦。经统计,发生在国道平直地段2件、省道平直地段5件、乡道平直地段8件、街道平直地段8件,占74.2%;发生在乡道转弯地段3件、街道转弯地段5件,占25.8%。发生在上述地段的事故车辆主要是司机见路面平坦无障碍物,放心加速行车,遇事时手忙脚乱。可见粗心大意驾驶是非常危险的。

(六)犯罪后果触目惊心。车毁人亡可以说是交通肇事案件的最真实写照。在31件案件中,共造成27人死亡、13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不仅给无数幸福家庭带来无限痛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肇事者触犯刑律,身陷囹圄,给肇事者本人及家庭也带来不可磨灭的影响。

二、基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车祸频频发生,并且难以遏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从以上31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分析来看,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驾驶员的驾车技能差。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交通规则,特别是一些摩托车驾驶员根本不懂安全驾驶知识、交通规则,只懂得把车开动,有些驾驶员连最主要的安全行车方法也不懂。个别驾校突击培养驾驶员,这样的驾驶员技术基础不牢,遇到特殊情况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处理。如2010年5月6日,驾驶大货车的张某在倒车时,由于驾驶技术不娴熟,将行人阚某刮倒后仍不知道,继续行驶,致使后车轮从阚某头部轧过,该行人当场死亡。

(二)驾驶员违章驾车、行车现象突出。主要包括:一是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因为酒精直接影响人的自知能力,造成视线模糊,动作失调。司机饮酒后更容易盲目开快车,强行超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如2009年5月22日,高某酒后驾驶车辆,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入路基下,造成两死一伤的惨重后果。二是无证驾驶,目前机动车进入千家万户,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增长特快,无证驾驶多属此类,这类人员往往不通过培训,常常未办证就开车上路。2009年5月26日,白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将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于某撞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是超速驾驶, "十次肇事九次快"。在超速行车时,当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这类司机往往以为用急打方向避让或用紧急刹车就能应付,结果是车速过快刹车距离拉长,紧急制动、紧急避让车辆惯性大、离心力大而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在具体案件中,以上三种违规驾车的情况往往结合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几率大大上升。

(三)行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交通肇事案件中一些受害者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道路沿线的村民安全意识差,行走无序,不避不让,随意违章现象严重,这也是易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目前基层主要街道的路况得到了改善,车辆行驶的速度相对提高了,但是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仍然按原来的习惯行走在公路上,全然不顾车辆的通行。这也是导致公路路况好了交通事故反升的原因。在鄂伦春旗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案件占总数的35.5%。如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中,与被害人白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造成白某重伤的后果。

(四)道路的铺设、设计不合理,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这类现象是指乡镇级的道路根本没有配套设施,尤其是一些陡坡、弯道、村庄、窄路等危险地段没有设置指示标志,无法提醒司机注意安全驾驶。另外,乡镇公路不分车道,以至行人、牛马、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且经常出现争道抢行,因为没有标志提示,驾车通过村庄、弯道时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如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在乡道一转弯处,临近发现是转弯时才刹车,车辆侧滑摔出路边,三轮摩托车将乘车人杨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被害人死亡。

(五)惩罚力度偏轻,使驾驶人员安全观念淡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鄂伦春旗检察院收到的15份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件、拘役的3件;被判处缓刑的10 件,占案件总数的66.7 %。由于打击偏轻,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震慑力不大,一些安全观念淡薄的驾驶员对调销执照、判缓刑,报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心理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

(六)警力不足,路面监管不到位。无牌无证、违章车辆随意在公路上行驶,这增大了发生事故的系数。就目前本地区的交通管理,交警部门只是在国道、省道上巡查、监管较多,基本上没有警力深入到乡镇中的公路上去巡查,更没有警力到偏远的山区乡级的小道上去实施交通巡查。就目前现实状况来看,边远乡镇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章行为特别多。

三、预防基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发生的建议

当前,数以万计的车辆奔驰在公路上,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管理好机动车辆,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发生的重大课题。笔者联系工作实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格对驾驶员管理。由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均是驾驶员违章所引起的,因而对行驶车辆及驾驶员的严格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对个体车辆的管理更加重要。目前,各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日趋完善。在这些管理法规中,规定了许多禁止性行为和必要性行为。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章现象仍十分普遍,其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不严。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所采取的最常见手段是"开罚单"。但交了罚款后,违章者依然违章,起不到真正的效果。因此,运管部门要真正行使其管理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不受利益驱动,对违章车辆该停运的责令其停运,该查扣的依法查扣,该吊扣证照的吊扣证照,从而达到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目的。

(二)加强对驾校、公安机关发证部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驾驶行业的许可和准入行为,杜绝不合格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混进驾驶行业。驾驶学校培训质量不高是新驾驶员在领取驾证后1至3年内肇事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关职能部门首先要对驾校加强监督管理,促使驾校加强对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从近年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来看,多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常识缺乏造成的。少数新驾驶员,平时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为了蒙混过关,不惜找关系、托人情,而照样取得了"人情证、关系证",殊不知这为日后埋下交通肇事的祸根。最为关键的是对驾驶人员的资格考试,有些地方交警部门管理过松,执法不严,这应是诱发或日后潜在的各种交通肇事的源头。

(三)对违章者实行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员的处罚规定有警告、罚款和吊扣驾驶证三种。但在实际执行中,使用罚款处罚的较多,而使用警告和吊扣驾驶证的处罚较少,处罚手段较为单一,结果是治标不治本。如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执法中,往往是罚的多拘的少,扣证后找个熟人照样要到手的现象时有发生,"一罚一扣一放",导致违章机动车辆仍然在道路运行。同时罚款处罚因受数额的限制,对驾驶员起不到警省作用。为教育驾驶员,有效减少事故苗头,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故意违章的驾驶员的处罚,要让其有"违章一次、记忆终身"的感觉。此外,笔者建议交通法规应该规定对那些安全观念淡薄又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吊销驾驶执照终身,永远不能开车。

(四)加大刑法处罚力度。交通肇事由于是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较宽,适用缓刑也比较多。如前所述,交通肇事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在肇事者的处罚上也要分清责任,正确处罚。不能仅依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一概适用缓刑,也不能把肇事者是否作了经济赔偿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不同,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交通肇事案件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但有些事故的发生却是由于间接故意造成的,如,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无驾车上路资格,明明知道车辆有毛病,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而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对无证驾驶、"病车"上路引发交通肇事的要比照一般犯罪从重处罚。有的驾驶员肇事后,竟大言不惭地说:只要赔几万块钱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因此,对那些经常违反交通法规屡教不改,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或嫁祸他人以及酒后开车、畏罪潜逃等肇事者尽量少宣告或不宣告缓刑,更要防止"以罚代刑"。判处刑罚重一些,给交通肇事犯罪狠狠的打击。实现既重罚相关肇事者,又警示其他驾驶人员,力争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五)加大媒体宣传教育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林场、农场、农村、基层延伸,增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做到自觉自愿地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那些儿童家长要加强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严禁孩子在道路上玩耍,严禁独自一人横穿马路。为保证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交警部门还可以与学校联合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共同研讨预防事故发生的可行举措。




【作者简介】
邢占江,单位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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