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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盗取存款,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110网律师
浙江温岭市的陈辉握在手里的工资卡,竟被分3次支取了近万元。后经了解,是窃贼利用伪造的银行储蓄卡,在港澳地区的ATM机上盗取的。温岭法院近日开庭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据了解,陈辉曾以单位工资卡的形式在温岭建行办理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截至2012年1月6日,他的建行储蓄卡内余额为18853.46元。今年1月14日零时许,他的手机连续收到建行95533发送的三条信息,显示他的“尾号5844的活期存折账户于1月13日23时57分、23时58分、1月14日零时1分,分别由网络ATM机取款支出现金4308.19元、4308.19元、1300.85元”,共计9917.23元,余额尚有8936.23元。
陈辉身在家中,根本就没取过款,他试图拨打95533客服电话查询,但拨打数次均无法有效接通。他向温岭建行营业部查询详细情况,温岭建行告知他以上三笔款是被人从港澳地区ATM取走。随后,他就储蓄卡存款被他人非法异地支取的事宜与温岭建行个人部经理交涉,但温岭建行方面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陈辉认为,他和温岭建行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办卡以来他仅在温岭市范围内的温岭建行营业点或ATM机使用过储蓄卡,除此之外,既没有丢失过存折和储蓄卡,也没有泄露过密码及开通网上银行,更没有出入境记录。导致他的储蓄卡存款被人异地盗取的根本原因在于温岭建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和存在管理疏漏等,为此,温岭建行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温岭建行支付被盗取的存款及取款手续费共计9918元。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辉与温岭建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自愿合法,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因此,温岭建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中获取利润,应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法院认为,陈辉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支取,温岭建行抗辩称“陈辉未妥善保管好储蓄卡”,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温岭法院一审判决温岭建行支付给陈辉现金9917.23元。后银行方表示服从判决,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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