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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硕律师代理经典案例-牛某某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律师法》第28条规定,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牛某某父亲牛甲的委托,指派高硕律师担任被告牛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8)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并听取了其本人的辩解意见。通过以上程序,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为此,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参与盗窃价值共计38660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济天桥价鉴字(200710x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一无效的结论书。
    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八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规定,由于该鉴定结论书中的第二名价格鉴定人员耿某某不是国家注册价格鉴证师,则其签署的该鉴定结论书应是一无效的结论书。
   (二)、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内容严重违法。
    1、价格鉴定内容的一项关键内容是确定鉴定基准日,依据鲁价办发(200682号《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第 3.2.8条:“遵循鉴证基准日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对象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基准日是一时点,而不是时间段。而该鉴定结论书确定的鉴定基准日竟然是一时间段,并且是2003年至20075月,时间跨度高达45个月,严重违法。
    2、该鉴定结论书确定“价格鉴定内容是参考市场中等价格,”依据鲁价办发(200682号《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第2.10“市场中等价格,是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显然,该鉴定结论书所确定的鉴定基准日错误,其所参照市场中等价格水平也是错误的。
    3、该鉴定结论书所附的:“郭某某等涉嫌盗窃物品价格鉴定清单”中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鉴定价格与本案受害单位济南颐某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提供的《2003年至2007年济南颐某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被盗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表》、济南市天桥元某某食品厂提供的《2003年至2007年济南市天桥元某某食品厂被盗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表》中所列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价格一模一样,显然该鉴定结论书是直接抄袭的受害单位提供的价格表,完全违反了《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因此鉴定价格是无效的。
4、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德源专审字(2007)第B-04号《审计报告》具有真实性。在该《审计报告》所附的2007531产成品、原材料差异统计表中的涉案物品的单价很多明显低于鉴定价格:
名称
品牌
规格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价格(元)
受害单位提供的价格(元)
审计报告中受害单位提供的价格(元)
酵母
马利干牌
10公斤/
230
230
 
酵母
安琪牌
10公斤/
230
230
 
鲜奶油
妙客牌
12公斤/
100
100
64.41/
鲜奶油
帝豪牌
12公斤/
95
95
 
鲜奶油
银钻牌
12公斤/
95
95
44/
鲜奶油
金钻牌
12公斤/
180
180
 
酥油
欧仕牌
10公斤/
95
95
 
酥油
南侨牌
16公斤/
310
310
 
酥油
金帝皇
10公斤/
115
115
 
奶粉
圣王牌
25公斤/
240
240
 
黄油
金牌
15公斤/
145
145
 
黄油
金轮牌
15公斤/
98
98
 
黄油
车轮牌
18公斤/
250
250
 
黄油
玛雅琳
16公斤/
145
145
 
椰黄油
椰黄
15公斤/
98
98
 
面包粉
鲁德
25公斤/
66
66
49.14/
面包粉
鹏泰2
25公斤/
66
66
49.14/
面包粉
鹏泰1
25公斤/
75
75
49.14/
蛋糕粉
金帝牌
25公斤/
68
68
 
蛋糕粉
鹏泰牌
25公斤/
78
78
 
牛奶香粉
旱苗牌
12公斤/
1080
1080
82.9/
甜蜜素
三鹰牌
25公斤/
375
375
280.25/
起酥油
统一牌
15公斤/
155
155
 
葡萄干
新疆产
12.5公斤/
110
110
 
白油
金轮牌
15公斤/
98
98
 
牛肉(猪肉)松
七品斋
10公斤/
150
150
15.26/
裱花麦琪琳
名师来
15公斤/
115
115
 
巧克力
天津产
20公斤/
190
190
153.2/
液态油
维佳牌
20公斤/
340
340
 
液态油
南侨牌
20公斤/
340
340
 
蛋糕油
银谷牌
10公斤/
105
105
81.7/
蛋糕油
汇科牌
10公斤/
75
75
 
蛋糕油
奥特牌
10公斤/
80
80
 
蛋糕油
早苗牌
5公斤/
127
127
111.92/
蛋糕油
早苗牌SP
20公斤/
500
500
 
泡大粉
早苗牌
6/
192
192
180.6/
油豆砂
鲁樱牌
20公斤/
87
87
 
糖稀
鲁洲牌
75公斤/
185
185
 
椰蓉
金椰蓉
15公斤/
135
135
111.75/
改良剂
优利牌
10公斤/
240
240
13.08/
水果馅
元某某
15公斤/
120
120
25.64/
水果馅
元某某
20公斤/
160
160
25.64/
猪油
御品牌
25公斤/
116
116
 
砂糖
山东产
50公斤/
255
255
165.5/
 
经对照统计,鉴定结论书中的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审计报告》中盘点单价,显然鉴定价格是失真的,不能作为计算涉案物品价值的价格依据。
《审计报告》中涉案物品的盘点单价是由受害单位济南颐某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和济南元某某食品厂提供,而2003年至2007年济南颐某某、元某某食品厂被盗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表也是有受害单位提供,在相同名称、品牌、规格的情况下,受害单位提供的两份价格自相矛盾,差距巨大。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审计的中介机构,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应当高于受害人自己所出具的证明,因此涉案物品的价格不应当采用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价格。
(三)、证人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证言中明确提出可以提供被盗物品清单,该公司的货物入库,出库都有书面凭证,也完全可以提供,但是至今该公司没有提供出被盗物品清单,而证人肖甲、肖乙在证言中所证实的销赃数额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数额差距巨大,也就是说,受害单位关于失窃物品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赃物的去向,形不成证据锁链,则涉嫌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综合以上意见,济天桥价鉴字(200710x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内容违法,结论无效,鉴定价格明显高估,其所做出的涉案物品鉴定价格就不能采用,则上诉人所供述的涉案物品的价值就无法确定,上诉人涉嫌犯罪的数额随之也被明显虚高认定。对于涉案货物的价格,应当予以复核裁定。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均系单位负责人掌握其盗窃后供认的盗窃事实,系单位掌握其盗窃事实后报告公安机关,从而侦破该案。三被告人没有主动归案的行为,故不是自首。”是错误的,上诉人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证言中证实:“他知道仓库的货物有被盗的情况”,但他并不知道是谁盗窃的。仓库保管员郭甲告诉其看见上诉人多拿了一箱牛奶香粉,显然该行为构不成盗窃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当李某某问上诉人时,上诉人就将李某某并不掌握的自己以前的构成盗窃犯罪的事实如实向其作了供述。并交代了郭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因此“郭某某、王某某才是单位负责人掌握其盗窃后供认的盗窃事实”,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涉嫌犯罪的盗窃数额的确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物品价格被明显高估,同时上诉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为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诉人依法从轻量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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