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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公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盗窃罪的公诉标准
盗窃罪(刑法264条、265条、196条第三款、210条第一款、253条、287条)
 
一、主体的证据
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盗窃财物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还需要证明其特殊身份。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参与作案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2)犯罪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对行为对象的性质、功用等特征是否存在明确认识。如以金融机构、珍贵文物、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殊场所、物品为盗窃目标,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质,将直接影响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对此应认真查明;
4)对刑法265条规定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应重点讯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即具有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无此目的不能成立本罪;
5)对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的行为人,应查明通谋的具体内容,即何时开始商议,在何处商议,约定在哪里交货,成交价格如何等;
6)对共同犯罪案件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并注意查明:A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盗窃故意;B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和行为;C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以此判明各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
7)是否明知被害人是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过节、纠纷等;有无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抓捕等。
3、进一步印证或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收集以下间接证据:
1)事先进行了踩点,选定了作案目标、作案工具的,应制作相关场所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鞋印、指纹、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
2)有明确的策划时间、地点的,应收集犯罪嫌疑人到达策划地点的车、船、飞机票、住宿登记等证明;
3)嫌犯以自己的名义将财物出让、出借、典当的借据、当票等书证,受让人、借入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的证言,以及从上述证人处提取的赃物,可以侧面证明嫌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收集嫌犯前科劣迹、社会生活经验、履历方面的证据,对证明其盗窃故意亦有一定辅助作用。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所有的财物而秘密窃取,存在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在个别情形下还具有牟利目的。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A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现场和周边环境等情况;B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如翻窗口、撬锁、剪包等;C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D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E所盗财物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以及实物的特征,包括外部形态、种类、品种、颜色、数量等;F共同犯罪的分工、配合情况,同案犯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及使用结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G参与犯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H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如分赃、出售、自用、赠与等;I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
3、证人证言
1)收购、销售被盗物品的证人证言,证实:A收购、销售赃物时间和地点;B出售赃物的人的详细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衣着情况等;C被收购、销售的赃物特征,包括外部形态、种类(品种)、颜色、重量等;D收购、销售赃物的价格以及是否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E被收购、销售的赃物去向。
2)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A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B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等情节;C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D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4、物证、书证
1)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如作案工具、指纹、鞋印、撬痕、烟蒂等;
2)赃款赃物;
3)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4)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通信记录、短信息记录;
5)股票、债券、汇票、支票、存折等有价证券,证实被盗财物特征及去向;
6)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与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7)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盗对象、物品是否具有特殊性(如是否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是否是珍贵文物、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
8)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等,佐证犯罪嫌疑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5、鉴定结论
1)痕迹鉴定结论,对上述指纹、脚印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遗留的;
2)文检鉴定结论,证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笔迹等。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包括盗窃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
1 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笔录;
2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盗窃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笔录;
3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 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采用秘密手段,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客体的证据
1、证明被害人对所盗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该物价值、购买时间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财物发票等;
2、证明被盗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拓印件、行车证、手机入网证明等;
3、追缴被盗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赃物照片等;
4、估价鉴定结论;
5、犯罪嫌疑人、窝赃人、购赃人对赃物处置情况的供述、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秘密窃取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盗窃机动车辆后改装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机动车辆后,故意改变车身颜色或更换车辆发动机,致使提取的赃车与被害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发动机号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影响到了证据效力,对此应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提供改装服务的证人证言,对行为人的辩认笔录,及有关收费凭证等,综合加以认定。
(二)盗窃金融机构、珍贵文物法定加重情节的认定
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包括A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立该金融机构的批复文件、特许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或者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监控视听资料等;B文物档案、照片,文物管理部门对所盗文物的等级、价格鉴定等。
(三)对多次盗窃的认定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定罪处罚。故要注意收集证明户、公共场所和多次的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户”的有关证据可参见抢劫罪的有关规定;证明公共场所的主要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明一年内多次盗窃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的接警记录及发、破案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
 
 
 
 
******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日施行  法释[1998]4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日施行  公通字[1998]31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24日施行  公发[1999]4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日施行  法释[2000]12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418日施行  法释[2002]10号)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813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日施行  [1999]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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