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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一房二卖 房主被判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涉案房产是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路的一套26平米的房子,最初产权属于罗某。罗某在2010年9月29日同一天,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将这套房屋以50万元和51万元卖给了翁某与李某。意外的是两个买房人认识,在发现购买了同一套房子后,找到了罗某。罗某退还了翁某的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过户给李某。后因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将罗某告上法院。
  2010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某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罗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在该上诉案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冻结该房交易手续后,罗某又委托中介与买主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5天后,罗某的上诉案维持原判。经当事人举报,罗某被控制,并被检方以合同诈骗罪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认为,罗某于2011年3月11日隐瞒涉案房产已被法院裁定冻结交易手续,且已被判决过户给李某的事实,通过中介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购房款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某不服,提出上诉。罗某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不构成犯罪。
   一中院终审认为,在房屋不能进行交易、转让的情况下,罗某故意隐瞒上述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案中的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本案中,罗某提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她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但该案证据证实,罗某明知涉案房屋进入司法程序,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却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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