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发布日期:2012-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婚约财产;返还纠纷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

  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三是男女双方恋爱已登记结婚,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又因纠纷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类。最高法《解释》(二)规定此类情况女方应返还男方婚约财产。但笔者认为此事又有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且给付方离婚时生活又不困难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当返还。 四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但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也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同上面第一类情况。男方送与女方及其家人的彩礼、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购置的车款房款及其金银首饰等应予返还。同居前男方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一千元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数额过大的应予返还。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其余为二人同居生活而各自带来的衣物等各自带回。

  第二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但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原则上,婚约财产返还同第二种情况,但是,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其他若是男方为与女方共同生活而为女方支付的购车购房款等,女方应该返还,但不能全额返还,因为此时在共同生活期间,车房事实上已经不是女方一人在使用,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剔除二人共同生活时对于车房使用的消耗,尤其是易耗品如车子的消耗。第三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已经有了子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除了要考虑男方在二人同居期间是否有过错,二人在同居期间对婚约财产的共同消耗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女方对小孩的抚养教育等因素,可对婚约财产酌情予以返还或者干脆不予返还。 五是男方已经结婚,但又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另一未婚女子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这已不是婚约财产返还的问题,而纯粹是一般财产返还的问题。由于男方道德上违反了公序良俗,值得谴责,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不是为了将来结婚的目的而是为了玩弄妇女,对于这部分财产,应作为男方单纯的赠与处理,不存在返还问题。下面用一案例来具体说明。

  基本案情:2000年5月,已婚的张某与未婚女胡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张某履行诺言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2002年8月,二人关系破裂,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 基本分析:针对本案,认定是附条件赠与还是附义务赠与虽然实意不大,却是殊途同归。首先,如果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一般应认定为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从实际分析,张某赠与胡某房屋并转移登记的行为,显然是在履行赠与合同,希望赠与合同发生现实效力,而且解释为解除条件也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反之,一同居即永久赠与房屋一栋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因而,张某的赠与行为只能解释成附解除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条件违法致整个法律行为违法,所以,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次,如果解释为附负担的赠与,由于所附负担违法,而所附负担又是该民事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负担内容违法,同样会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的后果。三是“不法给付”能否要回?上述已经确认张某的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有三种:(一)追缴,(二)返还,(三)赔偿。本案涉及到前两种。

  首先考虑应否追缴。依《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而本案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不能对房屋进行追缴。其次,牵涉到返还问题,这就需要讨论不法给付能否请求返还。所谓“不法”,一般包括违反强制性法规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本案中赠与人张某以赠与胡某房屋为诱饵,引诱胡某与其同居,当然构成不法原因的给付。但此时应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如该房屋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仅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无权单独处分整个房屋,故其赠与效力只能及于张某的部分产权,而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人有权就其财产部分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

  第二,如该房屋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案中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虽然不存在第三人介入,但原给付人仍无权请求返还。所以,此时张某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以上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概而言之,对于男方已婚后,以赠与女方财产为条件与未婚女子同居生活,后又因种种纠纷无法再行同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赠财物的,由于该赠与合同所附条件违法(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追缴、返还与赔偿三种,因赠与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追缴不可能;男方也不能要求女方赔偿赠与财产;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赠财产也因所赠财产属于不法(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给付而不能返还。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在诉讼中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处理。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制定出能针对具体个案的普遍适用的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要求法官在断案的时候,秉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不能照抄照搬法律规定。例如有一起这样的案件,男方与女方商定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到了婚礼这天,女方左等右等不见男方来迎娶,快到中午时女方的亲戚得到消息,男方已把新娘娶到家了。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一万八千元元,女方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非常气愤,根本不同意返还男方彩礼,法官根据查明的情况,后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四千元,宣判后,社会效果比较好。如果照搬法律规定,此案属于最高法院《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这样一种,对于男方给付的婚约财产应该判决完全返还。从以上举例可以得出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心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才是法官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五、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均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起算。婚约财产返还因是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多发案件,他的诉讼时效也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即两年时效。但对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点颇多争议。 一、 种意见认为应从女方接收男方赠与的财产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显然,如按此计算诉讼时效,男方的诉讼请求权超过时效占大多数,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如要计算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不愿继续同居生活或男女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由于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的类型也是纷繁复杂,不能笼统的规定一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按照不同案件情况计算不同的起算点。

  第一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共同生活后因纠纷分手解除恋爱关系的。此时应从两人明确分手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

  第二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但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后因纠纷分手解除同居关系的。此时应从两人明确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

  第三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但女方解除与男方的恋爱关系后女方又与另一男子结婚的。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女方与他人结婚时算起。 第四种是男方已婚,女方未婚,但男方与未婚女方同居共同生活后又因种种原因二人分手离开的。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结束同居生活时算起。 以上几种诉讼时效的计算均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在实务中,诉讼主体仅仅是的婚约财产给付人与收受人,还是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抑或婚约财产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婚约男女双方均作为当事人?实务中有一些混乱现象,有些还影响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不让婚约男女参加诉讼,不分清婚约未成的是非过错,只讲婚约财产返还,或只讲解除婚约,不让实际婚约财产收受人承担返还责任,这些均不妥当。应当将婚约男女双方,收付婚约财产的当事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才有利于案件审理。把婚嫁男女、婚约财产收受人列为当事人,一可以体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真实意愿;二可以查明解除婚约的过错责任;三有利于查明婚约财产的来源及去向;四可以判决女方承担婚约财产返还的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七、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保全。

  婚约财产给付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给付方不可能要求收受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钱物。因此,当引发返还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的,法官应该采信。而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不能要求给付方提供的证据毫无瑕疵。 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中,除了彩礼一般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因而不好保存证据外,其他的给付男方保存有购物发票,买房买车也有发票。只要发票上金额与给付日期和给付方存折(银行卡)付款数额、日期一致,就应认定为合格证据。




【作者简介】
邹光明,单位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