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律师:团伙开设赌场罪,缓刑!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李波律师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鱼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xx,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江县xx镇xx村xx屯14号之一。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1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同年12月17日刑事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2010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叶xx,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xx市xx路6栋1单元402室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xx镇xx村民委xx村234号)。因涉嫌犯赌博罪,2010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xx,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xx县xx开发区xx市场103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xx区xx镇xx村民委55号)。因涉嫌犯赌博 罪,2010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xx,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xx市xx路xx号一区26栋12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xx区xx乡xx村民委xx村17号)。因涉嫌犯赌博 罪,2010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波,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0)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及辩护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伙同他人(在逃),在柳州市驾鹤路“拉斯维加国际俱全部”201号包厢内开设赌场,以“板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赌注的5%抽水获利。
2010年5月13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柳州市驾鹤路“拉斯维加国际俱全部”201号包厢内抓获覃xx、叶xx、韦xx、韦xx,同时抓获参赌人员14人,并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1970元(已被公安机关罚没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与吴xx、张xx、莫xx、覃xx等参赌人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认笑录,扣押物品清单,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款收据,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的户籍信息及被告人覃xx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结伙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及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国处罚。被告人覃xx、叶xx、韦xx、韦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绶刑适用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二款、第二十五款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覃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 被告人叶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 被告人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 被告人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x
二0一0年九日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x x
相关法律问题
- 开设赌场罪,涉案数额27万,请问有没有可能缓刑 1个回答
5 - 开设赌场案件的问题有经验律师帮忙 5个回答
10 - 请问律师关于开设赌场案件的问题!急求帮助,望有经验律师帮忙!!! 4个回答
0 - 开设赌场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1个回答
0 - 律师,请给算算缓刑考验期过了吗 2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无锡
王可红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静安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沈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90后”女教师自拍裸体视频及其与他人性爱视频进行贩卖,获利24万元!法院判了!
- 一女子将自慰及裸露性器官等行为拍成视频贩卖,获利700元,被判刑!
- 杨X寻衅滋事罪无罪成功案例
- 李XX容留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通过有效辩护实现缓刑目标——以一起诈骗罪案件为例
- 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推动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
- 利用游戏骗取支付公司接口洗钱构成非法经营罪
- 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 芦X贩卖毒品罪成功案例
- 从“组织卖淫”到“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罪名之辩
- 潍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辩护至判缓刑
- 刷单团伙大规模刷单利用平台漏洞骗取补贴构成诈骗罪
-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当"中介"也犯法!
- 无罪辩护的滥伐林木罪案件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