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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缺少相互印证的有罪判决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下)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杨振夏律师
证据缺少相互印证的有罪判决
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下)
—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辩护人根据以上的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得出如下结论:
受害人及亲属的证言,缺少相关证据特别是合法物证的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受害人及其亲属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在本案中不具有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因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即证据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也应当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结合本案,
一是,受害人和亲属作为受害人的亲属及具有利害关系人,其陈述与证言基于其感性控方的立场,出于要求对被告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与诉求支配下,其语言明显带有倾向性,不能不排除其夸大、虚构的成分;
二是,受害人及其亲属在向侦查机关表述被告所谓实施砸伤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顺序逻辑疑点,即对受害人见到被告时的反应与是否在受害人低头拿衣服时还是在向南走的路上询问受害人及证人明显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符合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结束的渐进演变过程,并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各涉案人员应如实对其所见所闻的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其陈述的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
三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是言词证据,作为言词证据应当需要与被告的供述相印证,而被告否认犯罪,其印证的前提缺失,因此,辩护人在这里特别提醒法庭予以充分的重视;
四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在本案中,属于传来证据,从本案卷中,并没有看到原始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值得辩护人的怀疑.
五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属于表情证据,不能作为被告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使用。起诉书指控的证据基本是言词证据,且言词证据指控被告犯罪的多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明显有利害关系,缺失原始证据的印证,缺少被告供述的印证,缺失其它相关证据的印证,其证据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点,不能仅凭受害人亲属臆测、怀疑被告紧张、害怕等表情,就指控被告犯罪;因为每一个人受到某种刑事犯罪怀疑,自觉不自觉地会产生一定心理反应,特别受到明确的、特定的怀疑时,多表现出紧张、害怕、甚至恐惧,并通过表情外化出来,对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呈绝对的关联关系。因此,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的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缺少合法物证、缺少所谓的被告人的供述,缺少在与被告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所谓的受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前提下,判决被告人有罪,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振夏 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2012年X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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