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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三)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杨振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三)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第1期出版)
转发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例4: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二团,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河南省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中心站防疫员,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员。 被告人杨哲,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河南省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中心站负责人、防疫员,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员。 被告人王利明,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河南省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中心站防疫员,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员。 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疏于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动物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后三个证明,下称“三证”),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此外,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三证”。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大量未经检疫、消毒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食品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职责大小,所开证明涉及生猪数量,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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