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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登记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办理地址: 田林路191号,邮编:200233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地域内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  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下通称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 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申办手续:

  (一)申请办理矿泉水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按要求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5、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上海市天然矿泉水登记注册证(复印件);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证明(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8、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10、从业人员花名册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申请办理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按要求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证明(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复印件);
  6、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8、从业人员花名册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加盖单位公章);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办理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办理程序:

  受理
  发证登记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受理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两份交发证登记办公室,一份交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审核与发证
  1、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开采企业达到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填写《审查书》,并提交发证登记办公室;
  2、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抽验,对出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报告》予以退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审查书》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抽验的意见,提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对决定颁发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由“发证登记办公室”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予颁发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填写《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由“发证登记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5、对批准发证的开采企业由“发证登记办公室”及时通报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延期与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开采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填写“延期申请书”直接向“发证登记办公室”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证登记办公室”收回原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开采企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申请书”直接向“发证登记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手续。
  3、开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凭验收合格有效材料,直接向“发证登记办公室”申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手续。
  4、对批准申请延期、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开采企业由“发证登记办公室”及时通报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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