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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受民间借贷不够规范以及法律知识淡薄等影响,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前不久,笔者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借贷利率的计算方式发生分歧,现将案件情况作简要介绍,供大家探讨和分析。

  【案情】

  张某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扩建房屋。张某某借款后,向王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张某某借到王某现金10万元,并按1.5%计算利息。由借款人张某某签名并写明借款日期。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王某在张某某借款一年后,多次向张某某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审理中,王某对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对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理由是,借据上仅写明按1.5%的利率计算利息,但利息是按年利率还是按月利率计算不明确,且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不明确,即利息是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借款之后的某个时间开始计算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王某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给付,意思表示是真实、确定,客观存在的,双方仅仅是在按年利率还是按月利率计算利息的方式上约定不够完整,但不能因此全面否定当事人给付利息的意思表示。对出借人王某给付利息的请求,可以参照借款的期限来计算利息,比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月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则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的1.5%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出借人王某提出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客观事实,更接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赞同。民间借贷产生的基础是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属于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般应当予以维持,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关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由于受自身文化知识水平、法律知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借贷行为往往不够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充分尊重和维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借款人张某某在借款行为产生时就借款要给付利息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确定的,即明知本笔借款是有偿使用的。张某某不能因为事后无力还款,而找各种理由来钻法律空子。出具人王某在借款时对收取利息的预期愿望也是真实、确定的。根据合同法总则确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的规定,对出借人王某提出的给付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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