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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9    作者:110网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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