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离婚常识 >> 查看资料

夫妻离婚协议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②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③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

  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的生效以夫妻离婚为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书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

  本人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不是男女两性的任意结合,夫妻双方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因此,在婚姻法没有对该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做出规定的前提下,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规定来解释该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不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该种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不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以此作为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的依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是,该种协议有可能是夫妻处理相关问题的底线,如果法院裁判结果大大超过该底线,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将此类协议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