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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表】

发布日期:2012-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公平意味着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
(二)正义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一)不存在普世性的公正标准。
(二)我们的公正理念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统一,体现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理想和现实的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一)公正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二)公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三)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公正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合法)
(三)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司法正义)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个别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下,能动司法,兼顾法理与情理。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作在。
法治实践中要把握好两者的合理均衡,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公正。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二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同时兼顾。
一方面,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维护法律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
同时又要从我国的发展不平衡、社会条件差异较大的事实出发,在立法、司法中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正的关键环节
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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