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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110网律师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这里所指的行为是指那些不立即制止或实施就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生活的行为;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其他紧急情况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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