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价钱,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誉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损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意料,却又应在意料之中。A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请求不受理。
2、商标被抢先注册的风险。
案例:
知名商标在国内被他人抢注的典型案例是“阿里巴巴”案。 阿里巴巴网站成立于1998年12月,并申请注册了“阿里巴巴”及“alibaba”等一系列中英文域名名称,但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北京正普科技公司于1999年5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电信类、广告类等“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申请。后来阿里巴巴公司提出异议,200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北京正普公司所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除用于“植物养护”领域外,在其他服务领域的注册申请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北京正普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北京正普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整个异议和诉讼时间长达6年多。尽管阿里巴巴公司最终争取到了“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的专用权,但该公司付出了较为沉重的代价。
3、商标设计的风险
案例:
台湾某公司于1992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药品、消毒剂等商品上注册“毒之诱惑”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毒之诱惑”商标,并在第418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德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毒之诱惑”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毒之诱惑”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毒之诱惑”四个字极易是人们与毒品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药品中,因为药品中就有含海洛因成份的止痛药。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在药物使用上,海洛因并非全面禁止,而是通过有效的药物管理制度,以达到不致危害人体的程度,并加深对产品印象,且能刺激消费者的好奇心,进而达到商标的商业功能。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我们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用“毒之诱惑“作商标,在市场上会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毒之诱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4、商标申请中缺少检索的风险
案例:
四川廖先生于 2004年8月初委托某代理组织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项目上检索“廖记棒棒”商标,检索结果显示无在先权利。该公司根据此检索报告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该代理组织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廖记棒棒”商标在第35类注册申请。经过近3年的审查,商标局于2007年8月21日向该代理组织下达了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112483号廖记商标近似”。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6月10日,申请人为成都良锋食品有限公司。
5、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风险
案例:
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于1993年8月申请注册“康王”商标,注册号为738354,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3年9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云南滇虹公司。
2002年10月,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康王”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康王”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作出决定对“康王”商标予以撤销。
云南滇虹公司不服,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对“康王”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康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12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云南滇虹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康王”商标在涉案的三年期限内有使用行为,其注册应予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复审商标作出重审,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注册。
6、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风险
案例:
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
7、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不续展的风险
案例:
在贵州经营建材行业多年的刘先生名下有几个很不错的商标,续展期将至,刘先生却迟迟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由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他想重新注册名下的商标,因为商标新申请的费用只需要1000元,而续展要2000元,所以他提出了新申请。但是好景不长,两年后刘先生收到了商标局对他所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理由是在先已经有和他注册一模一样的商标。工商部门查证后告诉刘先生,他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10年的有效期,由于一直没有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因为过期被注销,与此同时,他人钻了空子。刘先生追悔莫及。
8、注册商标缺少维护的风险
案例: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198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第139347号“江动J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2月28日。
盐城市车辆厂于1995年7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第959112号“江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12类: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农用运输车,1997年3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2007年被商标局核准续展,专用期限为200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2004年9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于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江淮动力公司认为奥鑫机电公司的“江动”商标与自己的“江动JD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于2007年4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江动”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江动”商标注册时间为1997年3月,江淮动力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4月,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时效,且在“江动”商标注册前“江动JD及图”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江动”商标予以维持。江淮动力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9、注册商标转让中的风险
案例:
中山市袁先生与佛山市欧阳先生于2007年1月9日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又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这两个协议,袁先生将3927304号商标和4045602号商标转让给欧阳先生,转让已于2007年2月份正式进入程序,欧阳先生也支付了55000元人民币的转让费给袁先生。但到了2007年7月份,欧阳先生2007年收到国家商标总局的通知,说袁先生还有一个1922141号商标是与进入转让程序的两个商标相似的,必须同时转让才行,否则上述两个商标的转让也不能进行。为此,欧阳先生找到袁先生,要求其把1922141号商标一并转让,但袁先生不答应。欧阳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欧阳先生再增付人民币15000元给袁先生,袁先生同意一并转让1922141号商标。
10、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没有及时变更的风险
案例:
2000年6月,某电子公司申请了第9类产品“特力”中文及英文等商标,经过两年的生产销售,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该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某电子公司更名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新的公司名义在第9类继续申请“特力”等商标,以扩大生产范围。结果,2004年2月,商标局引证该公司之前的名义注册的“特力”等商标将该公司申请的“特力”等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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