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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李鹰律师发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110网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王详详细细,汉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南段xxx,身份证号:51302919 xxxxxxxxxxxx系张xxx的妻子.
张xxx,汉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南段xxxxxx,身份证号:51302919xxxxxxxxx系王详详细细的丈夫,

乙方(买受人):张xxxx,汉族,四川省大竹县xxx乡xxx组,身份证件号码:51302919xxxxx系李xx的丈夫
李xx, 汉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件号码:51302919xxxxxx系张xx的妻子。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夫妻共有财产)座落于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公馆二期xxx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误差不超过百分之二,误差超过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二条:该房屋为大竹县安置房,双方依据2010年xx月xx日王xxx与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房屋。现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当保证以后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等担保、没有租赁关系、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走道、楼梯、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

第五条: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32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甲、乙双方约定房款一共分四次付清。第一次定于2012年8月2日乙方交付给甲方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第二次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乙方交付给甲方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第三次定于甲方将该房屋交乙方使用时,乙方交付给甲方9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第四次定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当天一次性付清余款3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第六条: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时交房时,甲方一次性将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结婚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票据给乙方李英瑞签收。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房屋面积补差费用、接房费用、房屋大修基金费用、开发商与甲方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费用,由甲方负责;接房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与乙方的产权过户费用(含公正费用、税收费用、工本费)由乙方承担,如果以后没有约定的其他费用按交易习惯。
第七条;甲方、乙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按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在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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