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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股东会的争夺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事机关。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都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因此,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具有控制力,即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会的权利是非常大的,那么如何才能控制公司股东会呢?
若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控制股东会最直接的的方式就是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东会2/3以上的表决权,即可控制公司的一切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东会2/3以上或1/2以上不足2/3的表决权的方式有三种:第一、持有公司的股权达到相应的比例。公司控制人可以通过认购注册资本、收购股权的途径达到;第二、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特别的约定,例如明确约定每位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公司投资人只有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时候可采取这种方式;第三,联合或控制其他股东达到控制股东会表决权的效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若想在股东会有发言权,只能通过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的约定,例如约定表决权持有的比例、提高公司决议事项通过所需的表决权比例。若大股东不同意在章程中做这样的规定,投资方可以选择不加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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