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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哪一份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明昆老人是某医院的退休医生,老伴7年前去世,两子一女均已各自成家与老人分开生活。由于子女们各有各的事业,很少顾及到父亲,王明昆老人生活过得很孤单。唯一让他欣慰的是正在读大学的外孙王凡十分孝顺,放假时经常来看老人,并曾在老人患病期间特地请假从外地回来照顾他,为此,王明昆于2004年暑假期间,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外孙王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2005年3月,王明昆邂逅了生命中最后几年的红颜知己,也打破了自己平静的生活。走进老人晚年生活的女人叫王霞,丈夫5年前去世,有两个儿子。由于儿子生活条件都不是很好,她便到王明昆经常就餐的一个小餐馆打工。自从遇上了王明昆,王霞的脸上常常泛起笑容,而王霞的朴实善良和风趣也让王明昆领悟到了从未有过的快乐。

  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王明昆正式向王霞求婚,2006年7月,王明昆和王霞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命运并不眷顾这对老人。2009年8月,王明昆被查出患了肝癌。在生命的最后岁月,王霞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他,这让王明昆非常感动,于是他拿起笔,写下一份遗嘱:“感念王霞对我的好,在我患病期间周全照顾,为感谢她,我自愿将我的住房赠送给她,任何人不能干涉。”

  2010年10月,王明昆老人因病情恶化被送到医院治疗。他的几个子女和王霞不分昼夜地轮流照看。在生命弥留之际,老人要其女儿代笔立下第三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离开人世。

  老人去世后,王霞和老人的子女们在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住房和10万元存款上发生争执。老人的外孙王凡将两个舅舅和王霞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无效后,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归王霞所有,10万元存款归外孙王凡所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可能相互抵触。在多份遗嘱并存时,哪一份遗嘱效力优先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联系本案,王明昆老人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第二份遗嘱是自书遗嘱,均是有效的。第三份遗嘱是代书遗嘱虽然有王明昆老人的签名,但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此是无效的。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中仅仅是在住房的归属上存在冲突,对于存款的归属并无冲突,故存款应按照第一份遗嘱执行,即10万元归外孙王凡所有。对于住房归谁问题,因第二份遗嘱订立在第一份遗嘱之后,因此,具有优先效力,住房应归王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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