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堆里的有期徒刑
“死刑犯”堆里的有期徒刑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李大兴
王祥海等七人抢劫犯罪,有三人被判处死刑,而第二被告杨孝军竟意外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仅捡回一条生命,而且从死刑犯堆里得到了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这得益于律师的成功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仔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点有力的辩护意见:一、杨孝军不应被列为第二被告人;二、杨孝军不是主犯;三、杨孝军的犯罪情节与其他同案人相比,相对较轻;四、杨孝军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证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的量刑起了重大的作用。
附:辩护词
杨孝军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和潜江市楚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杨孝军本人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为了履行辩护人法定的辩护职责,开庭前,我曾认真地研究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的起诉书,仔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作了会见谈话。刚才,我又注意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孝军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没有不同意见。现在,我遵循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杨孝军不应被列为第二被告人
本案被告七人,杨孝军名列第二。这种排列与事实明显不符。首先从数被告人的犯罪的个数来看,王祥海与李德勇犯有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而杨孝军只是抢劫罪一罪而已,其罪行显然要比王祥海和李德勇轻;其次从数被告人抢劫的次数来看,王祥海参与抢劫10起,王占成5起,李德勇2起,杨孝军2起。王祥海和王占成不仅遥遥领先,而且多次作案,性质严重。李德勇和杨孝军虽然次数相同,但均达不到多次,且李德勇除抢劫外,还有敲诈勒索罪,理当排在杨孝军之前;再次从数被告人抢劫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看,王祥海、王占成、李德勇、杨光明、李熊平等都有持刀相逼,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而杨孝军在其参与的两次抢劫活动中,均只以被害人的钱财为主要侵害对象。两相比较,无论是从犯罪的个数,还是从抢劫的次数,还是从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看,王祥海、王占成、李德勇等都应该排在杨孝军的前面,杨孝军不应被列为第二被告人。
二、杨孝军不是主犯
起诉书指控:“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王祥海、杨孝军、王占成系主犯。”法律规定,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杨孝军等人的抢劫犯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不是犯罪集团,根本谈不上组织、领导的问题。那么,杨孝军在其参与的两次抢劫活动中是不是起主要作用呢?事实胜于雄辩。在第一次抢劫中,邀约人是王祥海和张德龙,用起子和菜刀逼被害人杨家兴要钱的是杨光明和张德龙,用菜刀砍杨家兴的大腿,并用衣服堵住其嘴巴,将其摁在床架上的也是张德龙,杨孝军在四人中所起的作用最小,不是主犯。在第二次抢劫中,李熊平不仅是邀约人,而且还踢开门,一直用刀逼住被害人袁友谊和易生喜,并用言语相威胁,用刀背对被害人乱砍。在最后离开时,还用刀将店内灯泡打破。在整个过程中,杨孝军只是搜寻财物,交李辉运出。这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的分工。李熊平逼住被害人,杨孝军抢东西,李义军负责运送。这次作案,被告三人只是分工不同,起的作用相当,可以说难分主次。如果硬要划分的话,也是李熊平为首,杨孝军次之,李辉再次之。怎么杨孝军成了主犯,李熊平倒成了从犯呢?主从犯是相比较而产生的,我们决不能主次颠倒,致使量刑不当,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三、杨孝军的犯罪情节与其他同案人相比,相对较轻
众所周知,抢劫罪侵害的既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受到严惩。但犯罪分子的作案情节不同,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前后两次抢劫作案中,杨孝军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的财物。在第一次抢劫中,持刀威胁并施以暴力的是杨光明和张德龙。杨孝军虽然持刀,但只是用刀将裤子荷包割破而已,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持刀逼住杨家兴的妻子周元林要钱”。这一点有被害人周元林在卷宗69页和72页前后两次的证言为证。第二次抢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孝军、李熊平踢开门,冲进店内持刀逼住袁友谊、易生喜威胁道:“都跟老子不许动,动就砍死你们。”边说边用刀背对二人乱砍。这与事实不符。被害人易生喜在卷宗92页的证词中说:“那个拿刀子的人就用红刀在我们二人的头上打,就把我们打醒了,我和袁友谊刚准备坐起来,那个拿刀子的人就用红刀背和砍刀背打我们二人的头,并说‘睡下去’,袁友谊就睡倒了,我还是坐在床上,那个人就用刀背朝我的头部、脑部打。”由此可以看出,用刀背对二被害人乱砍的只是李熊平一人。没有杨孝军,两次抢劫,杨孝军均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不像张德龙用刀砍被害人的大腿,朝被害人的身上划,也不像李熊平用刀背朝被害人乱砍,像王祥海、王占成、李德勇等人那样持刀威胁被害人,像王祥海把柴油倒在床上扬言要烧屋。杨孝军的犯罪情节与上述数人相比相对较轻,法庭在量刑时对这一点应予以考虑。
四、杨孝军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被告杨孝军在案发后,主动交待了所犯罪行,老老实实地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在与本辩护人的会见中,也一再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与曾经负罪潜逃的李义军、王占成、李熊平相比,与至今仍未归案的张德龙相比,认罪态度是好的。且杨孝军在七被告中,年龄较小,不满二十岁。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我们党对青少年犯罪一贯采取的也是教育与挽救的政策,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潜江市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兴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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