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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5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54
-----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护器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但是,本案中行使代位权要受到限制。这是由于:第一,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债权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个别清偿,这在普通程序中当无问题,但在破产程序中,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第二,破产程序具有追回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功能。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清收债务人财产是清算组应尽的职责;其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纠正,”如果清算组对应当回收的财产不予回收,且在债权人提出后,又做出不予回收的决定,债权人可以依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上述规定保证了债权人对清算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第三,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外的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此种诉讼的对象是基于个别债权的连带责任,其效果也是保护个别债权的实现,而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该项财产是对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担保,不是对个别债务的担保,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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