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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占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邱戈龙律师
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财物,简单地说,本人占有变成所有就是侵占,他人占有变成自己所有就是盗窃。所以最核心的问题是判定财物由谁占有。
 
这里又涉及一个问题,究竟怎样判断占有。比如,一个人买东西回来,东西和钱包都放在车筐里面,把车停放在自己所住的楼房旁边,拿东西时把钱包落下了,回去后想起来了,再去找时,钱包不见了,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侵占。再举一例,被害人要买电脑等物,雇了一辆车,把东西放在车上,对司机说:“你在这里稍等一会,我们进去再买点东西。”结果,从商店出来时,车已经开走了。这种行为是盗窃不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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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侵占罪中涉及的遗忘物问题,许多司法人员总是希望把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分开来,区分的理由就是《民法通则》中有遗失物这一概念。对于这一点我是不赞成的。遗忘物和遗失物是不可能区分开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时《刑法》上还没有侵占罪,如果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分的话,给人的感觉就是民法上取得遗失物要返还而取得遗忘物就不必返还了,这是没有道理的。另一方面,二者如何区分?被害人知道忘在哪里了就是遗忘物,不知道就是遗失物,行为人构不构成犯罪取决于被害人的记忆力的强弱,被害人记忆力好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假如被害人一开始忘记财物丢在哪里,后来又想起来了,这又如何定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占(遗忘物)罪,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它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同意、是否承诺而不是取决于被害人记忆力的强弱。所以对于遗忘物应作扩大解释:不是基于被害人的本意而脱离了自己占有又没有被他人占有的都叫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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