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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基本要素

发布日期:2012-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遗产税立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遗产税立法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总遗产税制,理论上的纳税人为被继承人。各国通常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人。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也应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参照已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应对其在我国境内外的全部遗产缴纳遗产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我国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人包括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和遗嘱管理人。

  (二)征税对象

  确定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关于遗产税征税对象的通行规定;二是要立足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现状,以保证征税对象设置的合理性。按照上述要求,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设定为财产所有人或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例如银行存款、交通工具、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有价证券、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我国在未来的遗产税立法中应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列入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之中。

  (三)扣除项目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合理,确保遗产税立法政策目标的实现,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中应规定必要的扣除项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扣除项目具体包括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墓地费;公益捐赠;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合法债务;合理数量的生产经营性遗产;配偶继承以及其它扣除。

  (四)起征点

  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冲突,因而在遗产税立法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起征点。为了充分、合理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在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中规定适当的起征点。确定遗产税的起征点应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并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对于贫富标准认识上的差异,我国遗产税初征阶段的起征点应在80万—120万之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高起征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低起征点,同时该起征点也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时加以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减少遗产税征管阻力。

  (五)税率

  遗产税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目的。鉴于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国在设计遗产税税率时也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我国遗产税税率体系在初征阶段宜简不宜繁,税率级距不宜过大,级次不宜过多,最高税率不宜过高。参照其他国家的遗产税税率,并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关于税率的规定,初步考虑将我国的遗产税税率设计为10%—50%,分5个级次,每级提高10%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为了确保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上述税率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六)征收管理

  我国的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应列入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入地方财政。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减少税收征管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节约税收成本。税款的用途应服务于税收的目标,因此,应将归入地方财政的遗产税税款列为专款,专项用于当地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使得这笔税款的用途真正符合国家开征遗产税的初衷。考虑到社会成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水平低的现实情况。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可采用以申报为主、查定为辅的方式,包括纳税义务人申报、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缴纳三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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