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子女抚养 >> 查看资料

婚后能否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2-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教育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离异后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

  源告陈某与被告方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5月30日经淮安市清河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确定婚生一女陈某某(1993年2月21日出生,初中三年级学生)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不负担子女抚育费。2008年5月份,陈某某到其外祖母处与其母共同生活至今。2008年10月29日,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原告陈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离婚后女儿随原告生活,从2008年5月起女儿不听管教,到被告处生活,为了对女儿成长负责,现要求变更女儿陈某某抚养关系,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愿给付女儿部分抚育费。

  被告方某辩称,自己是环卫工人,每天凌晨上班,有时晚间也上班,无固定时间照料女儿陈某某,而且没有固走住所,现女儿面临中考,如果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学习和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虽已离婚,但对其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承担是平等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陈某某目前正面临中考,且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故本案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具备上述条件。被告方某现又无固定住房,如目前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陈某某身心健康,将对其学习生活及心理产生不利影响。陈某某虽近期暂住其外祖母家,但被告目前无住房,不能据此认定本案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经征求原、被告女儿陈某某意见,陈某某明确表示愿随其父亲陈某共同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教育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离异后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维持扶养关系与事实不符,以及原市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因本案中被抚养人(1993年2月 21日出生)属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自己随父、随母生活有选择权。其明确表示愿随其父亲陈某共同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是对自己生活、学习环境作出的选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抚养能力问题,在审理中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自己无抚养能力的证据,且上诉人刚入不惑之年,属有劳动能力的人,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责任。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被抚养人陈某某从2008年2月以来在一起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问题。被抚养人陈某某面临中考到其外婆、母亲处生活一段时间属于正常,且被上诉人也没有住房,暂住在其母亲处。而上诉人住房条件较好,可以为被抚养人陈某某提供较好居住、学习、生活条件。因此,只要上诉人陈某在以后的生活中改善教育子女的方法,多关心女儿的生活、学习,父女关系是能够融洽的。上诉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