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 查看资料

报纸批发企业变更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一)书报刊批发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审批(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我省书报刊批发审批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8号)第一条。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1.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需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三种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程  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工商执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规定

表格下载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