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的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 (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
申请受理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
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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