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顺序时的利息承担方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明确谁负有最后付款责任,但是双方互有付款义务,并且是以实物对冲和现金购货相混合的滚动式交易结算,那么,在双方互负债务冲抵之后,要求其承担债权本金的相应利息,否则会违反公平原则。
一审期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使是发回重审后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一审的案件,当事人仍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79---306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公司法实务研究】联营协议未全面履行致联营未成立的,各方无需承担协议约定的相关责
- 【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转让协议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合
- 【公司法实务研究】股东经签订协议退出公司的,不以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为要件 合同公司
- 【公司法实务研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合同
- 【公司法实务研究】虽未进行评估,但已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 公司法实务研究】未影响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
- 【合同法实务研究】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 【合同法实务研究】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其对合同整体的影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