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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顺序时的利息承担方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顺序时的利息承担方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59 -----厦门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消费电子有限公司、武汉某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某电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明确谁负有最后付款责任,但是双方互有付款义务,并且是以实物对冲和现金购货相混合的滚动式交易结算,那么,在双方互负债务冲抵之后,要求其承担债权本金的相应利息,否则会违反公平原则。
一审期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使是发回重审后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一审的案件,当事人仍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7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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