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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申请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迁出原辖区而变更办公场所的代理记账机构,原管辖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其办理变更事项后30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其现管辖的区财政部门。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变更后的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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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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