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 |
法律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迁出原辖区而变更办公场所的代理记账机构,原管辖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其办理变更事项后30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其现管辖的区财政部门。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变更后的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
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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