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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神弄鬼拿走财物亦能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大学校园内有处情人坡,大学里热恋的男女学生都爱去情人坡约会,有一位热恋中的女子晚上在情人坡等情人,等了好久竟然等到了男友已经爱上别人的分手电话,女子伤心欲绝,吊死在情人坡。大一新生李某和章某正热恋,二人大晚上正甜蜜的在情人坡谈情说爱,午夜十二分,突然,一身穿白衣,披头散发,吐着长红舌头的女子飘了过来,李某吓得顿时呆住,章某则吓得差点昏过去,过了些许时分才缓过来,缓过神来的章某发觉自己的名牌包包和IPHONE手机已经不翼而飞。此后情人坡还多次出现看见女鬼并丢失钱财的事情,报警后,警方调查后发现是一名大三女学生王某因家庭贫困,故意装神弄鬼索取财物,“鬼”计得逞后便将所掠得的财物变卖。对于王某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王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这种装神弄鬼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窃取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并且多次窃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顺利将财物到手。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使用的是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趁被害人惊魂未定之时将财物拿走,可谓公然将财物拿走,并未实施偷窃行为。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条解释明确提出“秘密”窃取,而且,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也要求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但是显然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所以,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但是本案中,王某虽然装神弄鬼的欺骗了被害人,但这种欺骗行为也仅仅是吓到了被害人,使被害人一时来不及反应,处于神经紧张,脑袋空白的状态,但并未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的王某用的是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王某利用“天时”即午夜十二点、“地利”即曾经有人殉情的情人坡、“人和”即热恋的大学生,用扮鬼的招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王某的这一行为已经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属于利用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抢劫行为。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

作者:赖洋 章辉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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