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会议决议
发布日期:2012-08-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决议已成立武汉AA店,目前为目没有其它店和实体。
二、四个合伙人,合伙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元,BB35%、CC20%、DD20%、EE20%,四个合伙人为FF店的发展分别作出如下投资额:BB 万元、CC 万元、EE 万元、DD 万元(详见FF店帐目),这些投资用于FF店的租赁和装修费用(全部已经开支),FF店经营权交由CC全权负责(另分干股10%),目前按照惯例每月财务报表,由四个合伙人签字,先按BB40%、CC30%、EE30%月月分红或承担亏损,一式五份,四个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保存一份。
三、四个合伙人的股份和投资款,不得对外转让、赠与,不得要退还投资款。四个合伙人均不得委托他人参与合伙及FF店的经营与管理。如发生继承事宜,在本决议成立的十年以内,合伙人的继承人只是享受股份,按投资款比例的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但不能参与合伙及FF店的经营和管理,不得要求退还投资款。
四、四个合伙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等对外的债权、债务,不得影响合伙及FF店的正常经营。如出现合伙人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由过错合伙人赔偿合伙和其它三个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特此决议!
与会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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