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强奸卖淫女 难逃法网被判十年刑
发布日期:2012-08-24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杨某系砚山县平远镇人,2011年5月6日晚,与被告人代某、王某(二人已被判刑)、余某、罗某(二人在逃)商量,由代某到街上找“小姐”来嫖宿。7日凌晨2时许,代某骑摩托到平远地质队某发廊找到卖淫女欧某。经过讨价还价,二人商定嫖资为200元。付款后,代某谎称与其一个人嫖宿,将欧某骗走。代某骑摩托带着欧某来到平远丰收水库旁,与在此等候的杨某等四人会和。欧某见势不妙想逃被拦住,拿出手机要打被王某抢去并遭殴打。几人挟持欧某来到有草坪的地方,相继对欧某实施奸淫。想到代某已经支付了嫖资应该“不犯事”,杨某因此不顾欧某的反抗,也加入其中强行与欧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害人欧某虽然从事卖淫活动,但被告人杨某也不能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深夜将被害人挟持到偏僻处,在欧某受到殴打和威胁的情况下,违背欧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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