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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发布日期:2012-08-28    作者:杨振夏律师
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南阳市朋友吴某的咨询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南阳市朋友吴某的咨询:
吴某的朋友李某向其借了30万元现金,并在南阳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现已经超过约定的还款日期近1年。吴某因家中父亲患有重病,急需钱。吴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总是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还钱。无奈,李某拿着借款公证书,找到本律师,准备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律师经过阅读公证书后,看到公证书明确记载:“李某应于××××××日前,将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偿还给吴某×××× 逾期不付,吴某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便明确答复,不需要另行起诉,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于是委托本律师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结果是吴某少走弯路,节省了费用。现本律师将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如下,仅供朋友们在签订合同及维权时,作为参考。
 
一、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法律依据。
    1、《公证法》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该法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当然,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还涉及到 可否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最高额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公证书的处理等等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些是比较专业的问题,本律师在此不再一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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